【評論】中天新聞台換照審查遭通傳會駁回:一些想法

Tshuà Pik Hông
8 min readNov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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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中央社報導,原圖來源為立委林俊憲臉書。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與NCC)11月18日公布決議,駁回中天新聞台2020年至2026年的換照申請。決議理由主要包含過去六年內違規遭罰金額超過千萬元、內部控管與自律機制失靈、新聞製播自主性受不當干預等。

在2018年大篇幅、長時間報導地方大選之單一候選人、2019年大專學生自主發起之「轉台運動」等事件後,爭議不斷的中天新聞台將於今(2020)年12月11日後,消失於有線電視頻道中(但網路平台尚非通傳會明確限制範圍)。不過,此舉也引發不少公眾人物、團體質疑,這「限縮了新聞自由」,儼然是「解嚴後最黑暗的一天」。

在評論這次事件前,也許可以先討論一下,為什麼會有現在的審查、換照機制。

首先,頻道是有限的資源,且屬於全國民眾,既然難以讓所有頻道上架,便需要一定的規範來公平、妥善分配。一個頻道得以在諸多電視台的競爭中脫穎而出、上架成為大家看得到的一台的同時,便使用了有限的頻道資源,自然需要對社會負擔一些責任,尤其新聞台今日仍對社會具備一定的影響力。因此國家便需要依循一定的標準,定期檢視媒體的表現,評估其能否繼續持有使用該頻道的權利(即執照)。

對此,《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18條規定:

17條: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於該事業取得執照屆滿三年時,辦理評鑑。
前項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前二項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8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換照之申請,除審查其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
二、違反本法之紀錄。
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
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
五、財務狀況。
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
第一項之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基於相關法源,通傳會便也具體訂定了實際的施行辦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針對年限即將屆滿六年的頻道進行審查。同時避免委員專擅,研討過程也納入鑑定人、諮詢委員等相關公民團體、專家學者及同業公會等代表。

那,為什麼中天新聞台無法通過這次審查?我試著整理幾個面向:

一、 合理事實查證之責:

新聞本應基於事實,即使不同的媒體會有其主觀立場、判斷,但仍應維持最基本的守門,以及盡可能負責地呈現真實的消息。但中天過往的例子,像是「200萬噸文旦丟水庫」,以及2018年知名的「燕子颱風期間的關西機場旅客疏散」等事件,均因為違反事實查證,甚至不當挪用網路消息(甚至是對岸的內容農場)作為品質不佳的新聞,多次遭到開罰。

正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所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對此,我們可以觀察,新聞對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至關重要,尤其前述例子已非純粹的立場、主觀解讀問題,而是根本違背事實,甚至照抄特定網站來「帶風向」的手法,自然並非一句「這是新聞自由」就能說得通。

二、 多元呈現資訊:

媒體作為高經濟門檻、對社會又有不小影響的資訊來源,即使內部或有立場或主觀因素,但仍不應高舉「新聞自由」大旗,無視應盡之社會責任,一面倒、單方面地呈現少數(甚至單一)、政治陣營等消息來源的觀點。2018至2019年間,中天新聞大篇幅報導時任(包含參選期間)高雄市長、後來代表國民黨參選總統的韓國瑜,比例之高引來不少民眾反感,後來大專學生自主發起的「小吃店轉台運動」,也與這股聲浪有關。

更不用說,中天新聞台作為旺旺中時集團一員,作為最大股東的蔡衍明先生對新聞產製、報導立場的影響力不言而喻。以新聞自由為名,實則由上而下地影響整個媒體的偏向,事實上才是對基層記者、編輯應享有的新聞自由最大的限制。

也因此,早就討論到爛掉的編輯室公約,以及「編業分離」的機制,還是一再被提出來討論。因為在市場高度自由競爭的現況下,媒體想賺錢(或者至少不虧錢)十分正常,但提供媒體主要收益的廣告預算、業主一直都十分有限,因此不免讓新聞的報導難以避免擔心得罪業主、讓業主不開心,從而自我噤聲,真正的編輯、採訪,以及呈現多元新聞內容的自由恐怕很難健全發展。

三、 確實的監督機制:

媒體涉及新聞和言論自由,原則上公部門介入管制,甚至訴諸法律規範都不會是優先選項。但現實中這多少太過樂觀,要讓過往表現不好、前科累累的媒體透過「自律」改善,猶如「請鬼拿藥單」。針對自律層面,通傳會前次(2014年)審查時,要求中天設立內部獨立審查人、編審人員等人把關新聞品質,也針對員工教育訓練有所要求。然而就現況來說,中天新聞台過去六年的表現,確實難以說服大眾。

外在而言,公民團體、通傳會間的政府、民間合作,共同監督新聞台則十分重要。尤其新聞媒體一年到頭宣稱自己在「監督政府」、發揮「第四權」的作用,外在的共同管制、監督機制,當然也同樣十分重要。

四、 適格性的層面:

媒體和一般商業機構不同,其所傳達、擴散的消息背後有其深遠的影響力,自然應對社會負擔一定的責任,包含前面提到的事實查證、呈現消息的多元面向與聲音,以及有效監督政府,發揮其第四權的作用。如果沒有善盡這些前提,理應很難宣稱自己擁有「新聞自由」,就能為所欲為。

但正因為經營、購併媒體的經濟門檻極高,自然讓擁有媒體的人幾乎是富豪與財團。在台灣的現況下,不難發現主要的幾家媒體時常一面倒地呈現有利於老闆(及其關係事業,像是中天與水神、三立與埔心牧場,或是TVBS之於HTC),或其偏好的政治陣營、政治人物之觀點與意見,甚至社會發生爭議時,變成打擊異己的傳聲筒。因此一旦本應具備公共社會責任的媒體變成這副模樣,自然很難說服社會大眾,這樣的媒體擁有「適格性」,得以為公眾發聲(說不定只是為老闆發聲)。

NCC也並非沒有疑慮

講了這麼多,應該不難發現這篇文章主要的立論,是支持中天新聞台無法換照的。但不免還是覺得現在的通傳會的確具有一些不足和限制,多少會被質疑。

首先,雖然2012年「反媒體巨獸」的事件後,讓大家多少注意到媒體壟斷的危險性(所有權的集中化並不利意見的多元),但像是《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治法》(簡稱媒多法,俗稱反壟斷法)、《數位通訊傳播法》,以及未來會針對OTT等網路視聽服務規範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等和傳播媒體相關的法律,事實上大多停留在草案階段。這代表通傳會在審議、做決策的過程中,雖然不至於完全於法無據(不然就無法無天了),但更多的時候的確因為法源不足,反而是透過新聞倫理等非現有法條明定的概念,針對規管對象審查,或是附加但書。

這讓通傳會的決定或許在稍微熟悉我國媒體現況的人眼裡可被接受,但在更多的一般大眾心中,卻早已種下了通傳會「獨立性不足」,甚至被「政治因素」影響的印象。因此,通傳會應更確實地出於專業,持續發揮其獨立審查的能力,也應留意做決策、審議過程是否犯了「錯把倫理當法規」的疑慮。而在此之後,像是民視、三立、東森與TVBS等同樣多少引來爭議頻道,到了他們執照屆滿,再次審查時,通傳會能否同樣公正、專業地做出決議,就有待社會共同監督了。

寫在最後的超主觀意見

通傳會做出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的決議後,引來某些陣營、團體抨擊,認為這「箝制了言論自由」,甚至是「綠色恐怖」、「極權統治」,並強調台灣不能「只有一種聲音」。

同集團的中國時報,隔日一早的頭版更刊登了《台灣新聞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可恥 歷史會記住你們》一文,以斗大的「可恥」二字,攻擊做出決議的七名通傳會委員。

然而有趣的是,如果這次的決議,真如早年讓人不寒而慄的「白色恐怖」,那近年不斷向對岸示好、反過頭來謾罵自己人的公眾人物、政黨或團體,應該早就「被消失」了吧?哪輪得到這些人評論。

而且把中天新聞無法續照的結果,上綱到台灣「容不下不同的聲音」,請問是把同屬旺旺中時集團的中國時報、中視,還有相對親中的其他媒體當塑膠做的嗎?

即使通傳會本身不無疑慮,還有討論空間,但有些論者,我實在難以苟同。

作者是平凡的上班族,傳播學碩士、文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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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Tshuà Pik Hông

Tshuà Pik Hông(蔡柏宏),某公部門文字工,大學讀英美文學和教學、碩士讀新聞傳播,關心媒體、新聞和言論自由,喜歡迷因、哏圖在短短篇幅裡讓人心領神會,或忍不住噗哧一笑的魔力,也期待真正的性別平等到來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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